在司法质量巩固深化年的大背景下,邢台开发区法院在加大保护消费者力度上下大力气,高效解决纠纷。
近日,邢台开发区法院审监庭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安与被告文安县张行食品店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基本案情为: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退回货款5190元并十倍赔偿惩罚性赔偿金51900元,共计57090元,并承担诉讼费。原告于2022年11月11日在拼多多网络购物平台被告所经营的店铺中购买了一款产品名为“美国Perfommix颜峰黑属胶囊”的产品20盒,共计消费金额5190元。
原告食用后出现头晕、心跳加速、面部潮红等症状。经医生提醒,原告委托检测公司对涉案产品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涉案产品里面非法添加了西药成分“育享宾”,且涉案产品没有中文标识,被告也未提供入境检验检疫证明、检验检疫卫生证书等。现原告以被告的行为损害其合法权益,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收案后,经联系被告,被告对原告网购事实无异议,对货物质量有异议,又因远在千里之外的廊坊市不愿到庭应诉,又口头申请重新鉴定。此时,承办法官肖楠、法官助理薛刚多次通过电话联系被吿,明确告知被告违法行为及法律后果。后被告表示愿意与原告协商,庭下解决,但被告迟迟不反馈情况。
承办人立即安排开庭,并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在开庭前一日,原告反馈,已与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已履行,请求撤回起诉。经审查,被告确已履行,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准许。
被告作为食品的销售者,要保障其销售的食品不得危害消费者身体安全。本案产品违反国家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属于经营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应予惩罚性赔偿。本案被告摄于压力主动履行义务,有助于高效解决纠纷,更好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