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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01月24日,在邢台市新河县孙某涛驾驶车牌号为冀E*****小型汽车,在县502乡道亭则头村村南一十字路口处与陈某峰驾驶的车牌号为冀T*****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当事人孙某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陈某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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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6 10: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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