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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0日,在邢台市326省道广宗县丁庄村东路口,刘某驾驶小刀牌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横过道路时,与李某驾驶由西向东行驶的鲁PG6***号帝豪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查,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下车推行,没有人行横道、没有行人过街设施或者不便使用行人过街设施的,在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李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刘某、帝豪牌轿车驾驶人李某负本起事故的同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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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11 15:3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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