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邢台,一男子横穿马路被女司机驾车撞死。检方审查认为女司机不需要判处刑罚,不予起诉。2023年3月6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情。张女士,30岁,邢台市临城县人。
2021年5月13日15时50分许,张女士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临城县沿临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当行驶至临城大道**门口时,与由南向北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人赵某发生交通事故。此事故造成: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张女士的冀A*****小型轿车损坏。
2021年6月18日,经临城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女士负此事故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
2021年7月28日,临城县公安局以涉嫌交通肇事罪将张女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张女士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11月19日向临城县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是由以下4个相互不可分割的因素组成的:1、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在交通运输中实施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这生交通事故的原因,也是承担处罚的法律基础。2、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必要条件之一。3、严重后果必须由违章行为引起,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4、违反规章制度,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必须发生在整个交通运输活动过程中。
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故犯,如酒后驾车、强行超车、超速行驶等,但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案发后,张女士主动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家属,取得赵某家属的谅解。
临城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张女士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且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张女士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上述情节,张女士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张女士不起诉。
邢台,一男子横穿马路被女司机驾车撞死
邢台,一男子横穿马路被女司机驾车撞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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