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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1日在邢台市威县,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路口与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陈某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摔倒后头部又狠狠的撞到路面上。

事故造成陈某受伤,车辆损坏。陈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红灯亮时,禁止车辆通行”之规定,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交警提示:为了您的人身安全,请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乘电动自行车请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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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09: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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