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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2月28日,中国检察网公布一则案情。河北邢台。李某,32岁,住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乡**村,初中文化。

2022年6月初,李某通过陌陌聊天软件认识了王女士,后俩人互加微信聊天,聊天中李某告诉王女士其是当地公安局民警。王女士在网上对李某一见倾心,二人开始以男女朋友关系交往。

期间,李某以买房交钥匙、装修房子、升职送礼以及调动工作等理由骗取王女士现金50404元,以工作需要为由让王女士为其购买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贵重物品,价值26038元,共计76442元。

不到两个月,还没见过面的“警察”男友就花费了自己76442元,王女士开始怀疑网恋男友李某的警察身份。很快王女士便查出李某假冒警察身份欺骗自己的感情和金钱,王女士一怒之下报警。

李某归案后主动退还王女士9339元,华为牌笔记本电脑、两部苹果手机已由公安机关退还给王女士。

2022年8月18日,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以涉嫌招摇撞骗罪将李某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将其逮捕。

本案由邢台市任泽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李某涉嫌招摇撞骗罪,于2022年11月21日向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冒充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往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邢台男子冒充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邢台男子冒充警察身份骗取他人财物,被检察院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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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3-3 09:5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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