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月14日拨打了信都区税务局电话2160398,我告知了对方我的具体情况:“我在外省上学,参加了所在地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父母也为我交了邢台市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我从网上了解到我这种情况属于重复参保问题,我在威县医疗保障局和新河县医疗保障局微信公众号上看到关于受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的通知(通知如图片所示),我这种情况符合办理退费手续的资格”。
工作人员告知我:“信都区是1月1日之前申请才能退费的”,并帮我咨询了信都区医保局,11点51分回复我:“信都区这边不可以申请退款,1月1日之前申请才能退款,建议申请学校地退款”。
下午14:44我打通了信都区居民医保电话2023208,询问就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退医保,同样告知我:”12月31号之前才能退医保“,我说:“威县和新河县目前可以退”,他回复我:“人家那边是12月31号之前办理退医保手续,现在开始退”。
之后我仔细看了威县和新河县的政策发现也是目前开始受理退费申请的,并不是年前提交的申请。邢台市所有地区缴费途径是一致的,希望信都区能够开通退费途径。
邢台市信都区医保局 回复:
参保居民您好:邢台市信都区是依据国家税务局邢台市税务局、邢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邢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社会保险费征缴流程的通知〉的通知》(邢税发【2020】54号)文件规定开展城乡居民医保退费业务的。
文件规定:“在待遇期开始前,缴费人重缴、混缴、错缴费款需要退费的,可按照税总发【2018】180号文件规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退费业务。税务部门初审后,将退费资料传递统计社保(医保)经办机构复核,社保(医保)部门复核无误后将费款从支出户划入缴费人账户,并通过程序在业务系统做撤销回写。
在待遇期开始后,只做退保手续,不再退还个人参保费用。”城乡居民医保保险年度为自然年度,待遇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因为您是在待遇期开始后才申请停保退费的,所以按文件规定可以为您做退保手续,但不能退还个人参保费用。
日期:2023-0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