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贴:0   查看:259
<<返回邢台吧
2023年2月21日8时许,在隆尧县黄某某骑电动自行车送女儿上学时,沿康庄路由东向西骑行,骑行至康庄路与柴荣街十字路口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黄某某及电动车乘车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黄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

最后交警认定黄某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机动车驾驶人无责。
0
回复

2023-2-27 14:54:05

使用道具

尚未登录

签到随机积分奖励
签到10天奖励
签到20天奖励
签到30天奖励

快速发帖

内  容:
高级模式
Image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FLASH MEDIA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