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本人于2020年5月23日与邢台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邢台荣盛华府一期商品房一套。
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前,但因开发商自身原因,本人所买的那栋楼建设到13层(总高24层)后就停工,且停工长达一年,至2022年9月1日,已逾期交付达60日。开发商已实质违约在先。
依照合同第十二条【逾期交付责任】约定,逾期超过6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本人要求邢台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照合同约定解除购房合同,要求退房,并退还本人的购房款等款项,且赔偿相应损失。
但邢台荣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拒绝履行合同、拒绝退房退款。 现特向贵平台求助,恳请解决,谢谢!
邢台市襄都区住建局 回复:
我局工作人员已将业主所反映问题反馈至企业,要求企业与业主协商解决,下一步我局将继续督导企业,同时,房地产买卖属于市场交易行为,建议业主咨询法律程序。
日期:2022-09-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