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邢台一男子获得40万元拆迁款后,妻子却将其中20万转给弟弟用于结婚。男子得知后气愤不已,遂要求妻子将钱拿回来。妻子、妻弟拒绝后,男子直接将妻弟告上法庭,要求其将20万元全部还回来。但妻弟却以是姐姐的赠与为由,拒绝归还。
郑先生与妻子颜女士恋爱结婚后育有两个孩子,婚后郑先生从事送餐工作,妻子则在家里负责带孩子。
老家房子拆迁后,郑先生获得了约40万元拆迁款。拿到这笔钱后,郑先生想着在镇上买一套房子,就再也不用租房居住,同时也减少了每月的租房支出。
可妻子颜女士却明知道丈夫郑先生有这个想法的情况下,仍然将其中20万元转给弟弟颜先生用于结婚。郑先生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但碍于情面,郑先生没有直接向颜先生索要,遂要妻子自己去将钱要回来。
可妻子却说这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法律规定,有一半是属于她的,因此其认为处分自己的财产权并不过分,明确表示拒绝。郑先生多次向小舅子颜先生索要未果后,决定告上法庭,维护个人合法权益。
1、从情理上讲,郑先生一家人自己都要租房住,且妻子也没有收入,郑先生肯定要保障自己的生活不受影响的情况下,才去考虑帮助小舅子。
可妻子却为了支持弟弟结婚,而完全不顾丈夫的反对,强行将家里的一半存款转给弟弟,肯定是说不过去的。
2、那么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诉求能得到支持么?
首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知,我们不能仅限于夫妻工资、经营收入。即同时还包括拆迁款。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也就是说,虽然颜女士没有工作,但其在家负责照顾孩子及负责郑先生的起居生活,也是对家庭的一种付出。因此从法律上讲,郑先生的所有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颜女士也是有份的。
其次,颜女士转给弟弟20万元,属于赠与关系。
民法典第657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具体而言,颜女士自愿无偿将20万元转给弟弟,弟弟表示接受,应当认定为赠与合同关系。
再次,民法典同时还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且一方在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时,不能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法律对于夫妻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评价是,一定要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即哪一方都不能违背另一方的意愿,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
最后,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合同关系的成立都不能违反法律规定、不能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具体到本案中,颜女士在丈夫郑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将20万元夫妻共同财产转给弟弟,已经侵害了郑先生的合法权益,即属于违反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也就是说,由于颜女士的赠与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因此其赠与行为,郑先生有权予以撤销。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支持郑先生的主张,故判定颜女士的弟弟有返还义务。即妻弟颜先生需将20万还给郑先生夫妻俩。
有网友表示,结婚确实是人生大事,但应当要靠自己的努力来完成。也有网友表示,颜女士是典型的“扶弟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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