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邢台市襄都区,李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沿开元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开元路与泉北大街交叉口时,与在开元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宋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载李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受伤,宋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经调查,李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上路行驶应保持安全车速”;宋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上道路行驶”、第五十一条“未佩戴安全头盔”,并违反了《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十条之规定“驶入道路时未按规定让行”。
在此次事故中,小型普通客车驾驶员李某及电动三轮车驾驶员宋某分别负此事故同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