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关心职工健康、落实社会公共福利制度的重要举措。今年以来,市人社局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全力推进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的贯彻落实。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干部职工的工资报酬和休息休假权益,大力弘扬用人单位自觉践行社会责任的新时代精神,厚植“单位关心关爱干部职工、干部职工爱岗爱单位”的和谐文化底蕴,8月16日,市人社局对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政策,以及我市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解读。
带薪年休假制度意义重大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这是保障职工身心健康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根本举措。用人单位积极落实带薪年休假,能够使职工保持健康的休息期,减少工伤风险和请假次数,保障劳动者的身心健康,提高职工的归属感和认同感,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其次,这是提高职工工作效率和单位效益的有效手段。由于劳动力具有不可储存性和自然消长规律,保障劳动者休息权至关重要。带薪休假在时间上更加灵活且连续,可以帮助职工恢复体力和精神状态,更有利于职工充分休息、恢复劳动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创造力。带薪休假制度不仅有利于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益,更有利于提高用人单位的经济效益
同时,这也是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发展的推动力量。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是在新发展格局下扩大内需的有效制度,鼓励错峰休假,扩内需、促消费,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旅游业发展,并带动相关产业的繁荣,为经济增长注入新的动力,拉动经济增长、促进经济发展。
全力推进制度贯彻落实
今年以来,我市在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力度,提高用人单位法律意识基础上,通过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开展带薪休假制度监督检查等方式,科学合理有效推动带薪年休假制度全面落实。
建立健全维权工作机制,对用人单位发挥主体作用抓落实。市人社局要求相关单位每年5月底前,将本单位休假计划报同级人社部门相关科室备案,建立报告备案制度,根据工作安排和职工自身情况,科学合理地处理休假和工作的关系,确保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积极创造条件,结合工作实际灵活安排休假,让基层一线特别是长期在艰苦岗位工作、承担重大任务的职工能休假、休满假。落实轮休补休,确保年休假制度规范运行。
同时,未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的用人单位,要在每年5月份制定带薪年休假计划,根据生产情况,安排职工按计划轮流休假,休假方式可灵活掌握,未按计划休假的可根据规定给予相应的补休。
加强政策指导,合理安排休假。指导用人单位结合自身特点,根据生产工作需要,依法完善有关休假制度、建立休假台账、开展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安排职工落实带薪年休假。加强日常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进行劳动政策法规的讲解和宣传,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维护职工带薪年休假权益的法定义务;积极推动带薪休假内容写入劳动合同,纳入劳动监督范围。
今年以来,市人社局相关部门加强对带薪休假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力度,确保用人单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义务,有效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加强日常检查,县(市、区)人社部门加强日常巡视检查、劳动用工书面审查、专项执法检查、举报投诉专查,处置不落实带薪休假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休假权益。联合工会等相关组织或部门组成检查组,适时进行专项检查,突出以中小微企业为重点,年度检查用人单位数达80%,督促用人单位落实休假制度。
11月份全市开展联合检查
根据全省统一安排,11月份,市人社局将协同相关部门组成检查组,进行联合检查。全面检查市属企事业单位,抽查县(市、区)未检查的企事业单位,对于未按年初计划落实的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建议,全面督促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
市人社局工资福利科相关负责人表示,职工带薪年休假是国家以法规形式确立的一项重要福利制度,希望各单位站在以人为本、维护职工权益、顺应群众期盼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到贯彻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职工生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统筹安排,采取有力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带薪年休假制度有关规定。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赋予用人单位较为充分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岗位特点并考虑职工的实际需求和意愿,与职工平等协商,依法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和实行弹性作息制度。国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和单位,在遵守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实行错峰休假和弹性作息。”
★相关链接★
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相关政策:
1.哪些职工可以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都可以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符合条件的职工按照累计工作年限依法享受5天(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10天(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15天(工作满20年的)不等的带薪年休假。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2.哪些情形职工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3.在不同单位工作过,年休假天数怎样算?
职工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与累计工作时间直接相关,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等有关规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4.年休假可以跨年休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工资报酬。
5.换工作了,能否在新单位享受当年年休假?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政函[2009]5号)进一步对休假条件进行明确: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
6.休了产假,当年还可以休年假吗?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