树木也会有潜在危险,比如折断砸伤路人或砸坏路边车辆。那么,这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呢?日前,市信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树木折断、倾倒、果实坠落损害责任纠纷案,受害人获赔26万余元。
据了解,一日下午,原告某英(化名)骑电动车行至市区某路段时,被路一侧的树砸伤,电动车损坏。原告受伤后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就诊,住院治疗8天,住院费、复查费等费用共计13292.5元。
原告出院后,经法院委托鉴定,鉴定意见为九级伤残,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原告支付鉴定费1600元。原告住院期间有1人照顾,原告还有一个子女及父母需抚(扶)养。因无法就赔偿问题与被告某园林中心达成一致,原告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中,双方各执一词。原告认为,被告作为树权的管理人,负有监督管理职责,被告监管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问题并整改,是导致折断的树木被虫蛀、树木从中间折断,最终倒塌砸伤人的直接原因,被告理应承担本案事故监管过错责任。而被告认为,原告受伤是属于意外事件,自己已尽到所有人应尽管控义务,因此损害责任应当减轻或予以免除。
经调解无效,信都区人民法院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因树木折断、倾倒或果实坠落等造成他人损害,树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件中,被告作为砸伤原告树木的管理人,其提供证据主张“已定期管护”不能证明其没有过错,因为树木折断的事实本身已说明被告没有对本案树木进行及时和良好的维护,没有达到确保公众安全的程度,故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受害人获赔共计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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