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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我向开发商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全款购买产权商铺(现房)。因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缴税费,税务机关暂停开发商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因无发票,致使无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多次向税务机关及不动产登记机关申请,无结果。申请协调邢台市信都区税务部门及不动产登记部门解决实际问题。

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回复:

经与反映人电话联系,反映人反映的是曹演庄6号楼底商。经核查,曹演庄6号楼底商由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已办理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具备办理转移登记的条件。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相关规定:“不动产登记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购房人可联系开发企业携相关材料至邢台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即分户登记)。

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所需材料: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 申请人身份证明;3. 购房合同;4. 完税凭证。

日期:2022-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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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24 09: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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