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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起,被告一直雇佣原告从事货车司机工作,原告驾驶被告的冀EV9238半挂车辆为被告承担长短途货物运输业务。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工资支付方式为:按趟计算,按月结付。2023年1月份之前,被告均按双方约定的被告履行了工资结算,但是2023年1月份原告为被告出车六趟,每趟工资700元,总计工资4200元,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履行支付义务。
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故意拖延时间,并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工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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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9 17:5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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