姬先生:不久前,我父亲居住的小区有居民家中被盗,一小偷撬锁进入家中后将贵重物品洗劫一空。小偷被抓获后,仅退赔了部分财物,还有十万多元损失无法追回。
经查找与物业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发现合同中明确约定,“物业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要求的安保措施,未能履行合同约定,导致业主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而根据调取的监控显示,小偷进出小区的一段时间内,小区门禁损坏,没有维修。该小区保安擅自离岗,一直没在值班室执勤。居民可以要求物业公司对自己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本案中,小偷应当对居民的损失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对小偷没有能力赔偿的部分,物业公司才需要根据履行义务的不当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为了充分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专门规定了物业公司的服务义务,其中之一是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本案中,物业服务合同对小区的安保措施有明确的约定,而小区保安在案发时没有在值班室执勤,小区门禁也未及时维修,未充分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安保义务,为不法分子的盗窃提供了可乘之机。
物业公司不仅违反了法定义务,也违反了合同义务,应当在小偷不能弥补的业主损失范围内,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将物业服务企业的合同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在增强物业服务企业责任意识,提高服务水平,维护业主权益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