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下午18时45分,刘某驾驶冀A牌照小型汽车在通过邢衡高速巨鹿收费站时,对工作人员称找不到手机无法缴付高速通行费。刘某这一异常行为引起了在收费站执勤民警的警觉,巨鹿大队民警遂上前对刘某及车辆进行检查。
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刘某的状态疑似醉酒,随后民警将刘某带至违法处理室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数值显示为337mg/100ml。刘某称自己当日在保定曲阳治疗腰间盘突出,中午喝酒是为了缓解腰部疼痛,午饭后休息了一会儿便独自驾车200多公里返回邢台。
民警依法对刘某采取强制措施,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将刘某带至邢台市信都区中心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抽血检测,刘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竟然高达367.9mg/100ml,属严重醉酒驾驶。
办案民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吊销刘某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等待刘某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