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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06日,在邢台新河县赵某某驾驶一“老年代步车”,行驶至县振堂路与富强街交叉路口处,闯红灯直行通过路口,与孙某某驾驶的车牌号为冀ABP8**的小型汽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赵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负全部责任;当事人孙某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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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5 11:4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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