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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31日在邢台市柏乡,吴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沿临泉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临泉路与玉泉街交叉路口时,与杨某某由西向北左转弯的普通二轮电动车相撞,致吴某某、杨某某受伤、两车辆损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吴某某和杨某某在此事故中,虽然按照要求佩戴了安全头盔,但是在通过设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未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造成交通事故。

交警温馨提示:驾驶电动车出行,一定要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切勿闯红灯、抢黄灯,因小失大,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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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1-16 21:5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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