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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询问:我和前女友相恋多年,今年初,我们举行了订婚仪式。在仪式上,按照当地风俗,我给了女方家8万元彩礼,并按照她的要求又给她买了一部价值1万多元的手机。原本,我们两人都高高兴兴地为婚礼做准备,可就在这个准备过程中,两人有了分歧,时不时就会有争吵。

几经思量,在准备领结婚证前,我们决定分手。我们家要求女方退还彩礼和手机。对方虽然同意返还彩礼,但认为手机是我送给她的“礼物”,不属于彩礼,拒绝返还。我想问问,这手机真不属于彩礼吗?

律师声音:河北瀛檀律师事务所律师米京涛介绍,彩礼与礼物的区别在于,目的上给付彩礼是为了和对方结婚,这与一般的赠送礼物明显不同。此外,赠送礼物通常是赠与一方的自愿行为,而给付彩礼更多是出于婚姻风俗或对方要求。

从该市民的表述看,其购买手机是应女方的要求,且交付手机的场合是二人的订婚仪式,当时双方亲友均在场见证,故这部手机明显具有彩礼的性质。

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明确规定了应当返还彩礼的情形,包括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以及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彩礼都应返还。(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张婵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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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8-1 11: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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