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到2019年3月,在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公司工作期间,公司要求员工在公司存钱,以设备借款的名义给员工开借条,一年后随时可以取出来。
可是在2021年4月,办理取款时,公司把借条收走了,说是会在8月份打款到账号。但是后来一直没有打款,打了几次财务电话,都是说再等等,再等等,设备借款这块公司一直停了,都是这样敷衍了事,一直拖着。 请问,这有什么解决方法吗?谢谢
邢台市公安局经侦支队 回复: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向不特定对象吸收或变相吸收资金,达到相关追诉标准,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非法集资犯罪)。
本条网友反映问题为,邢台市政建设集团公司要求内部职工存钱,属于向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问题应向公司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反映解决。
日期:2022-03-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