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邢规罚字(2023)第( 002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据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河北建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市规划区车站南路与新西街交叉口东南角建设的邢台物产家属院片区改造(拉菲公庭)项目,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擅自在6#至7#住宅楼楼间商业楼面积,规划审批为地上四层局部两层,实际建设改为整体地上四层,增加建筑面积198.1平方米。工程进度:外立面完工 。
河北建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要求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参照《邢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部分第4条第2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对于擅自在6#至7#住宅楼楼间商业楼增加面积的问题,处违法建设工程造价10% ,罚款叁万伍仟壹佰零壹元伍角肆分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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