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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13日13时30分许,在邢台市开发区东华路与东关街交叉路口处,一辆轿车与一辆三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损坏。

轿车驾驶人在通过路口时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三轮电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造成头部受伤。

交警提示: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时应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在发生交通事故时能有效保护头部安全避免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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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5-26 18:09: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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