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贴:0   查看:154
<<返回邢台吧
3月11日,邢台市区。郑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建设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马市街交叉口处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人苏某发生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苏某头部、身体多处受伤,郑某某身上多处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

郑某驾驶机动车行经斑马线未减速慢行,苏某骑自行车横过机动车道时未下车推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确定郑某、苏某负同等责任。
0
回复

2023-4-22 17:28:04

使用道具

尚未登录

签到随机积分奖励
签到10天奖励
签到20天奖励
签到30天奖励

快速发帖

内  容:
高级模式
Image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FLASH MEDIA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