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2023年02月08日在邢台市新河,杨某礼骑电动自行车在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裕华街与英雄路十字路口处与张某方驾驶车牌号为冀A****小型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杨某礼受伤,双方车辆损坏,杨某礼随身携带的手机损坏。
当事人杨某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和“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负主要责任;当事人张某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
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负次要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