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女士:前段时间,我散步时捡到一只小型宠物狗并带回了家,还通过微信朋友圈、张贴招领信息等办法,寻找狗的主人。可迟迟未找到。
一周前,这只狗把一位李女士咬了,李女士让我承担打狂犬疫苗和其他治疗费用。这时,狗的主人赵先生联系上了我,希望要回狗。
我认为是赵先生的狗咬伤了李女士,应由狗的主人来赔偿。可赵先生却表示,狗在我家暂养期间伤了人,赔偿费应由我出。希望记者帮忙咨询一下,这钱到底该谁出?
律师声音: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河北齐心律师事务所的冯鑫律师。她认为,钱女士应承担责任,但可以向宠物主人赵先生追偿。
冯鑫表示,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钱女士是管理人,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
另依据《民法典》的规定: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因赵先生与钱女士之间是无因管理关系,钱女士对狗没有管理义务,故钱女士照顾狗所支出的必要费用,赵先生应偿还,受到的损失可以请求赵先生适当补偿。(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赵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