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复贴:0   查看:107
<<返回邢台吧
张某某与范某明、范某三、某中学

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张某某与范某明、范某三均系某中学学生,2021年在校园内,三人发生口角,范某明、范某三殴打张某某,造成张某某受伤。事发后,老师将张某某送至医院,共住院治疗12天,花费医疗费9000元。

张某某的伤情诊断为:脑震荡,鼻骨骨折、唇裂伤、牙齿部分缺损、多发软组织伤。张某某认为其受伤后住院治疗,且构成伤残,损失应当由范某明、范某三、某中学承担,故张某某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宁晋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范某明、范某三殴打张某某致其受伤,张某某自身并无过错,范某明、范某三的行为是致张某某受伤的直接原因,事发时范某明、范某三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张某某与范某明、范某三打架时,并无老师在场及时制止,表明学校在教育、管理上存在一定漏洞,未尽到管理职责,存在一定过错。

据此,对张某某受伤造成的损失,酌情确定由范某明的监护人、范某三的监护人承担80%的赔偿责任,某中学承担20%的赔偿责任。
0
回复

2023-4-8 10:55:26

使用道具

尚未登录

签到随机积分奖励
签到10天奖励
签到20天奖励
签到30天奖励

快速发帖

内  容:
高级模式
Image B Color Link Quote Code Smilies FLASH MEDIA |上传

  
本版积分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