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两名被告人分别获刑7年和5年
本报邢台电(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赵占超、赵增强)12月24日下午,邢台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于某某、刘某、徐某某3人涉黑案件作出一审判决。
其中,被告人于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3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8年。
被告人刘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协助组织卖淫罪、敲诈勒索罪等5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被告人徐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4项罪名,数罪并罚后合并执行有期徒刑5年。
法院审理认为,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于立开办了邢台市第一家娱乐场所交谊舞厅,后又相继开办了的士高广场、西部酒城、丽苑饭店、滚石迪吧等娱乐场所。
于立在创办这些场所的过程中,采用招募、拉拢的手段,先后将被告人于某某、刘某、徐某某等人笼络在手下,充当各个娱乐场所的管理者或者保安、服务员,并购买了钢管、镐把、砍刀等凶器存放在各个娱乐场所。
后于立通过实施一系列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来维护娱乐场所的秩序和经济利益,逐步形成了较大的犯罪组织。
该组织以娱乐场所为依托,通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组织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获取了大量的经济利益,并将经济利益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逐步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上述被告人通过多次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在邢台造成恶劣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具备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组织特征、行为特征、经济特征、危害性特征。根据于某某等3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