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率先 我市出台非机动电动车充电场所规划建设指导意见
住宅小区每户设置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
本报讯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获悉,近日,我市在全省率先印发《关于规划和完善非机动电动车充电场所规划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对公共建筑配备非机动电动车充电场所选址、住宅小区泊位设置、建设标准等内容提出要求,明确住宅小区每户设置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
根据《指导意见》,非机动电动车停放充电场所应设置在地上、室外,选址需安全可靠,符合消防、供电等安全管理要求,应合理分布、相对集中设置;不得堵塞占用建筑走道、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门厅等公共区域及未与该类公共区域进行有效防火分隔的架空层,不得影响室内消防设施正常使用,不得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和门诊楼等人员密集场所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厂房、仓库等危险系数较高的建筑贴邻设置。
住宅小区非机动电动车停车泊位按照每户不低于2个泊位设置,且每户不少于1个充电车位的标准配置充电设施。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的非机动电动车地上室外停车位配建指标按照不少于其非机动停车泊位50%的标准设置,其中具备充电设施设置比例不宜低于50%。
《指导意见》还对建设标准提出明确要求,非机动电动车停车位智能充电控制设施应具备充满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邢台新闻传媒中心记者 谢霄凌 通讯员 马碧玉 张海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