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9日21时18分许在邢台市南和区,区交警大队民警在老邢清线与祥和路交叉口对一辆小型汽车检查时,发现该车驾驶人疑似酒后驾车,因驾驶人未携带驾驶证,遂将其带回大队调查处理。
经呼吸式酒精测试仪检测,其酒精含量为26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民警调查得知,任某某是酒后驾驶去看望生病的亲戚,执勤民警交代他酒后不可以驾车,可以叫代驾,保障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最终,执勤民警依法对其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处款。
交警在此提醒广大驾驶员:不管在什么时候都要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驾车莫贪杯中酒,平安幸福到永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