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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欠我们的工资不多,但这也是我们的血汗钱,真是太感谢法官为我们撑腰了......”7月10日上午,十名原告中的代表牛某在信都区法院向办案人员边送锦旗边说着。

2022年9月,被告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了部分路基填土工程,并分包给被告江某某,后有江某某介绍原告牛某等十人到工地进行工程填土,约定每人每天工资240元,代班工资280元,每月20日结账。

十名原告从9月份工作后,直至2022年12月底,牛某等十人共计工作了115天,除去预支费用,被告在支付部分费用外仍欠牛某等十人工资42000元,并于同年12月30日分别向十名原告出具欠条,载明各自的欠款数额。后经十名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拖欠。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双方当事人对案件事实争议不大,为使劳动者尽快拿到工资报酬,法院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6月25日,将军墓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劳务合同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原告为被告付出了劳务,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给付相应的报酬,被告未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拖欠原告劳务费的行为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成立。

因十名原告是被告江某介绍并带领到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的工程干活,干活完毕后被告江某某及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十名原告出具欠条,现原告依据被告出具的欠条主张剩余未付的工资,故二被告均应向原告支付剩余工资。

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邢台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被告江某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拖欠原告牛某等十人的工资共计47000元。判决生效后,被告已自动履行了该笔款项。

拖欠工资拒支付,信都法院速审助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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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7-14 1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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